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川0183执恢120号
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6日10时至2021年07月27日10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
财产
|
邛崃市人和酒厂所有的存放于四川省熊猫王酒业有限公司内的由南储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监管的质押物编号为:406号罐罐内原酒(白酒)
|
起拍价:133万元
|
保证金:26万元
|
加价幅度:1.3万元
|
权利来源
|
执行裁定
|
所有权人及执行案号
|
邛崃市人和酒厂;(2021)川0183执恢120号
|
标的物所在地
|
四川省名山县联江乡合江村
|
权利限制情况
|
查封:邛崃市人民法院
|
抵押:有质押,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永商分理处
|
标的情况及
瑕疵说明
|
1.拍卖标的物为库存散装酒【由于酒的特殊性(挥发、色泽等)及天气等其他外部因素影响,实际数量可能有变化,以实际交付时的数量为准】,法院不保证该标的物的真伪及品质,不负责该标的物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法院不提供与标的物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等资料。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
2、鉴于此次拍卖财产的特殊性,本院在拍卖公告中提供的原酒数量及总价值仅供参考,原酒实际评估单价为5330元/吨,共计约356.13吨,原酒的数量和总价值以交付过磅为准,拍卖价款按照移交时过磅后确定的实际财产价值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若过磅实际吨数超过前述吨数,则买受人应在2日内补交剩余款项,逾期未补缴,则视为买受人悔拍,拍卖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对二次拍卖后的差价予以补交。
3、此次拍卖以原酒现状及评估报告载明的内容为准,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不得以原酒存在质量瑕疵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
4、拍卖成交后本院将依法向买受人出具拍卖过户裁定书,向买受人交付拍卖财产,但拍卖财产交付过程中的过磅、公证、装卸、运输等事项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费用自担。
5、拍卖成交之日起,标的物应缴付的维护、保养、保管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20日以内,完成拍卖原酒的过磅交付事项,逾期未完成拍卖原酒的过磅交付事项,按买受人悔拍处理。本次拍卖产生的税费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具体费用需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因本次拍卖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拍卖成交后,应由买受人垫付买卖双方应缴纳的一切过户税费。买受人在签收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20日内可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向本院申请退还依法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买受人逾期未提起申请,视为放弃退还垫付税费。
6、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运行情况等以交付时为准,标的物质量、使用风险等由买受人承担。本次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及瑕疵等,需竞买人自行了解,本院对本次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相关风险由竞买人自行评估及承担。
7、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损毁、灭失等风险。
8、买受人购买原酒后再次销售,应当确定原酒再次销售的安全性,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质量、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或规范。
9、拍卖物品以川信资评报字(2021)第23号内容和交付时物品实际状况为准;若交付时物品和评估报告内容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时的物品状况为准;
10、本次拍卖标的不包含不锈钢柱形窖,买受人需自行提取并自备储酒、运输设备,标的物移交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拆卸费、搬运费等)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
特别提醒:本标的是以评估方式确定市场参考价,标的名称、数量均参照评估报告所记载,仅供参考。
1、拍卖标的物为库存散装酒【由于酒的特殊性(挥发、色泽等)及天气等其他外部因素影响,实际数量可能有变化,以实际交付时的数量为准】,法院不保证该标的物的真伪及品质,不负责该标的物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法院不提供与标的物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等资料。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
2、买受人购买散装酒后使用或销售,应当确定酒的安全性及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质量、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或规范。
3.本次拍卖标的不包含不锈钢柱形窖,买受人需自行提取并自备储酒、运输设备,标的物移交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拆卸费、搬运费等)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 本次拍卖财产本院已经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在公告中对拍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请竞买人务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没收保证金并重新进行拍卖。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委托手续应在2021年7月16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在拍卖活动即将结束前的最后一次竞价后,如果5分钟内还有竞买人出价,该竞价仍然有效,并再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无人出价,该竞价才有效。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竞买。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即为有效应价;一人应买有效,二人以上应买价高者得。
六、本院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公告发布时间以及拍卖时间,并将相关拍卖信息公告张贴于拍卖财产显眼处。
七、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8222870。
八、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2021年8月6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邛崃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955885440200184961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2021年8月16日前(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证金凭证、尾款缴纳凭证)到邛崃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邛崃市凤凰大道288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开具拍卖款收款收据。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及时办理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十、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按期未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即本院不接受延期付款申请)。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须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
咨询或看样预约:咨询电话18980878903,4000019983【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关注微信公众号“四川嘉诚”自助预约(看样时请携带身份证件、出示健康码并口罩)。
淘宝咨询电话:4008222870
监督电话: 028-88791246(此电话只接受投诉,不接受咨询,咨询请打公告上的咨询、看样电话)
法院咨询电话: 028-88719846
联系地址: 四川省邛崃市凤凰大道288号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